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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违法失信 处处连累受限——来自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的信用约束故
发布日期:2019-04-10 10:10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顺义:失信企业申请科技三项费用受阻

  

2018年9月15日下午,忙碌了一整天的原顺义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小朱刚坐下喝上一口水,只见两名女士急匆匆地走进二层业务大厅。

  

“请问企监科在哪儿?”

  

“您好,这里就是企监科。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

  

“我们是一家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们公司响应国家创新发展号召,开发了一个创新项目,准备研发新产品。公司向区科委申请科技三项费用,可是,刚才区科委工作人员打电话,说今年科技三项费用审批项目和公司名单里没有我们公司,原因是工商部门提供了我们公司的不良记录。你们知道这个项目对我们公司有多重要吗?公司如果得到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研发成功后能给区里带来多少经济效益,你们知道吗?你们不要凭空捏造,耽误我们企业创新!”其中一名高个女士怒气冲冲地说。

  

“您别着急,这个征求意见信息确实是我们反馈给区科委的。咱们看一下详细的情况好吗?”小朱一边回复对方,一边打开电脑中相应的文件夹。

  

看完当时反馈的情况,又登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核实,确定自己反馈的不良信息无误后,小朱底气十足地跟来访的两名女士沟通。

  

“你们带手机了吗?会用手机上网吗?”小朱问。

  

“你开什么玩笑?这都什么年代了,谁还不会用手机上网?”矮个女士反感地说。

  

“麻烦您打开手机浏览器,搜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输入您公司的名字。”小朱耐心引导。

  

两名女士顺利地搜索到自己的公司。“这有什么问题?不就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那些信息吗?你别跟我们扯这些没有的!”矮个女士大声说。

  

“您别着急,咱们看到的还不是全部信息,麻烦您点击一下页面右下角的‘更多信息’,点开后里边有个‘警示信息’。”小朱说。

  

“啊?我的天!这是什么情况?什么时候的事儿?我们公司怎么会有这么多处罚信息?”两名女士大惊失色,乱了阵脚。

  

“是的,我们向区科委提供信息,不是随便乱提供的。这都是政府部门依法公开公示近几年对你们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任何人在网上都可以查到,您在这里看到的跟我们系统内部显示的处罚信息是一样的。我们没有虚假捏造您公司的不良记录。”小朱解释道。

  

“你们看,你们公司在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受到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像你们这样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在评先评优、资金项目支持中都要受到限制。现在全国联网,企业情况一目了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希望你们公司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引以为戒,重视企业信用。”小朱看对方情绪稳定些了,接着说明情况。

  

两名女士感到非常懊悔:“这次因为受到行政处罚,与科技三项费用失之交臂,教训太深刻了。今后我们公司一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孙显超 朱倩

 

昌平:公示信息不真实酿苦果

  

2019年1月24日上午,一名中年男士来到原昌平分局企业监管科,焦急地说:“我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们从2009年起,一直给附近的小学供应蔬菜。前天我们和学校续签供货合同时,学校不和我们签了,说我们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不符合区政府和区教委的规定。我们公司一直守法经营,怎么就经营异常了呢?”

  

“您别着急,我看看是什么情况,一定会有解决办法的。”工作人员小徐对中年男士说。

  

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小徐知道这名中年男士姓孙,便问:“孙先生,你们公司的年报是自己报送的吗?”

  

“不是我们自己报送的。我们公司业务很单一,没有专职会计,我就找了一个兼职会计。年报是兼职会计报送的。”孙先生回答。

  

“刚才我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昌平分局2018年11月组织了一次有形市场主体定向抽查,贵公司被抽查到。永安工商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您还有印象吗?”小徐问。

  

“是有这么回事儿。当时执法人员说我们公司年报中的资产状况和实际不符,属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说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孙先生使劲用手拍了下头,懊悔地说。

  

“因为你们在2017年度年报中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小徐向孙先生解释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我想起来了,那天执法人员告诉我,让我尽快去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数据修正,结果年底一忙就忘了。您看我现在需要怎么做?”孙先生问。

  

“您填写一下数据修正申请表,我们为您打开数据修正接口。您回去后尽快修改年报,并按照这张告知书准备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材料,再来我这里办理移出手续就可以了。”小徐向对孙先生说。

  

“我尽快办理。现在真是‘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啊。”孙先生感叹道。刘志文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将年报公示通告张贴到辖区市场主体密集区。曹振/摄

 

西城:企业因行政处罚失去评优资格

  

“焦同志您好,我们公司刚增资50万元,我来公示一下。”

  

“你们公司真是越做越大,守信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啊。”

  

“这是必须的。自从上次因为受行政处罚失去评优资格后,我们可不敢有丝毫的失信行为了。”

  

2019年3月1日上午刚一上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就来到西城区西长安街工商所主动填报企业增资信息。工商所干部焦海滨看到王女士这么积极,不禁想起促使王女士守信的那件事。

  

那是2015年11月的一天上午,王女士急匆匆来到西长安街工商所,看到焦海滨后,连珠炮似的说:“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在西单地区注册的。我们最近参评区商务委的评优奖项时,被告知因为受过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能参加评优。这个奖对我们很重要,不仅能获得荣誉称号,还能获得资金扶持。麻烦您帮我看看是怎么回事。”

  

“您把公司名称告诉我,我查查看。”焦海滨接待了王女士。

  

焦海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王女士所在的公司名称,在行政处罚信息一栏发现,王女士的公司因为销售服装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原西城工商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得知情况,王女士显得更加着急了:“这件事情我知道。当时我们公司前后进了两批布料,用第二批布料做成的衣服上市时,考虑到两批布料是从同一个厂家进的,看着没什么区别,衣服吊牌就标注了第一批布料的检测数据,没想到两批次的布料成分有差别。后来有人举报我们公司的衣服不合格,工商部门对我们公司作出处罚,我以为这件事情就结束了,怎么还影响到我们公司评优呢?”

  

焦海滨解释说:“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开始实行信用监管,失信的结果就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失信或者违法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会受到限制或者禁入。区商务委之所以取消你们公司参加评优的资格,应该是看到了你们公司的行政处罚记录,遂作出了这个决定。”

  

“那怎么办呢?我们承认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但是公司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想法,而且我们公司也受到处罚了啊。”王女士说。

  

“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就要亡羊补牢。虽然你们公司这次没有资格参评了,但是你们公司可以继续努力,回去好好学习法律法规,以后争做守信商家,避免失信行为。”焦海滨说。

  

“看来只能这样了。真没想到,现在信用监管的约束力这么强,比以前罚款可厉害多了。”王女士说。

  

转眼几年过去了,王女士每年都积极主动来工商所公示信息,没有发生过失信行为,公司也越做越大。想到这儿,焦海滨的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王俊生

 

海淀:“联合惩戒”遭遇“冒用身份证明”

  

“对不起女士,我这边显示您被工商部门列为失信人员,不能办理纳税手续。”在税务登记大厅,宋女士被告知没有办理纳税手续的资格。她以为自己听错了,确认了又确认,直到税务人员提示她:去工商部门了解情况。

  

宋女士来到海淀区清河工商所,向工作人员小陈讲述了她的遭遇。初开始,小陈以为是遭到有关部门联合惩戒,没想到,这次真是宋女士被冤枉了。

  

公示系统显示,宋女士是个体工商户,于2016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原因是“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责令改正未改”。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税务部门据此限制宋女士的办税资格。

  

“可是我并没有办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啊,我的身份证被冒用了。”宋女士向小陈解释,将她复印好的工商登记档案递给小陈,“你看,这不是我办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听说我还会受到其他很多限制,这可不行,你们必须给我解决。”

  

这就有点复杂了!“联合惩戒”遭遇“冒用身份证明”,必须谨慎处理。小陈对宋女士说:“您先别急,如果您真是被冒用身份证明,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这户个体工商户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作为登记机关有权利撤销注册登记,您的信用也能够恢复。”

  

“那快给我办吧,现在就撤销。”宋女士放松了下来。

  

“撤销登记是一件特别严肃的事,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登记是虚假的,防止有别有用心的市场主体不想承担债务或履行义务,谎称被冒用身份,要求撤销登记。所以,在撤销之前还有很多事要做,希望您理解配合。”小陈尽量用通俗的语言告诉宋女士——这件事没那么简单。

  

“这件事我是真不知情。我丢过身份证,这户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时间正是我丢身份证期间。当时我挂失了银行卡,补办了身份证,这些证据我都能提供,这事肯定能说清楚。您说怎么做,我配合。”宋女士说。

  

得到宋女士的理解,小陈也松了一口气:“证据越充分越好。如果能证明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不是您本人所签,再加上公安部门和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应该比较充分了。”小陈给宋女士列了一张材料清单,宋女士表示会尽快准备好。

  

接下来,清河工商所启动申请撤销登记程序。在宋女士的配合下,经过多道程序和局长办公会审议,原海淀分局将宋女士名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撤销。

  

当小陈将撤销决定书递给宋女士时,宋女士喜极而泣:“恢复清白真不容易。虽然是虚惊一场,我也算见识了‘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的厉害了。”陈璐

 

大兴:严重违法失信不能办新公司

  

2019年1月22日下午,一名中年女士来到原大兴分局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大厅。“我怎么被拉进‘黑名单’了?我要办家新公司,怎么不能办呢?”中年女士着急地说。

  

“您别着急,先坐下来缓缓,我们帮您查一下,有问题咱们来解决。”工作人员小聂扶着中年女士坐下来,给她倒了一杯水。

  

“我姓陈,之前成立了一个技术咨询公司,生意一直不好。最近朋友介绍别的生意,我就想新办一个营业执照。刚才去注册大厅一问,说我原来的技术咨询公司被列入什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了,我自己也受到了限制,不能新办营业执照。我就不明白,我那个技术咨询公司啥都没干,咋还严重违法失信了呢?”陈女士不解地说。

  

“您别着急。您的问题我们了解了,我先查一下。您那个技术咨询公司注册地址在明珠大厦2号楼101室,您现在是不是没在那里从事业务?”小聂问。

  

陈女士一怔,显得有些犹豫。原来,陈女士在明珠大厦注册技术咨询公司后,并未在实地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在其他区。她没想到的是,属地工商所于2015年12月开展商务楼宇定向抽查,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其中就包括陈女士的公司。截至2018年12月,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满3年。在此期间,陈女士的公司一直未改正此行为。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你们罚我吧,多少我都认,只要能让我办理新照就行!”陈女士恳求道。

  

“陈女士,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小聂解释道。

  

“什么?3年?商机等不了我3年啊!你们必须马上把我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里移出来!”陈女士怒气冲冲地说。

  

“陈女士,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改正并申请后,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实,在贵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的60日时,我们通过公告的方式提示你们纠正相关违法情形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但你们没有理会。”小聂耐心解释。

  

陈女士声音变小了:“都是我的错,不在实地经营,因为业绩不好也不关心自己的公司,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现在真是后悔莫及啊!”

  

陈女士落寞地走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望着陈女士离去的背影,也很感叹,“失信”这条路不好走啊……刘若涵

 

朝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招标受阻

  

2018年6月28日,骄阳似火,王女士来到朝阳区双井工商所,直奔巡查组:“你好,××小区的工商联络员是哪位?”

  

这个小区小苗再熟悉不过了,看到来者满头大汗,小苗赶忙说:“您好,我是××小区的工商联络员,有什么可以帮您?”

  

王女士松了一口气,从包里掏出名片递给小苗:“您好,这是我的名片。我是一名律师。”

  

小苗心里想:律师?什么情况?

  

王女士察觉到小苗的疑惑,连忙说:“别误会,我只是自我介绍一下。”

  

“好的,王女士,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小苗问。

  

王女士说:“是这样,我们公司是做金融外包业务的,去年刚注册。因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一直锁着门。6月初,我们的意向合作客户××银行对外聘客服业务以及其他业务进行招标,我们公司报了名。投标过程中,这家银行工作人员通知我们说,审查资格时查出我们公司在经营异常名录里,没有资格竞标。我来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这是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

  

原来如此,小苗松了一口气。小苗仔细看了王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说:“我去你们公司的注册地址看过,房间一直锁着门。我也问过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据我了解,你们没有续租办公场所。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你们,所以将你们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在只有变更登记地址,才能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听了小苗的介绍,王女士连连点头说:“确实是我们的问题。现在我们已经租了新的办公场所,这是新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这次投标对我们很重要,再晚就错过了。以后我们一定注意,您帮帮忙吧!”王女士把有关材料拿出来递给小苗。

  

小苗看了看说:“房产证和租房协议没问题,我现在就去您公司的新地址检查一下。”

  

通过现场检查,小苗确定王女士所在的公司符合条件,依法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苗硕

 

 

 

信用联合惩戒的法理依据
 

当前,信用联合惩戒已经成为政府进行经济乃至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这种在行政处罚之外施加惩戒的方式也引起一些争议,尤其是一些信用主体对其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当前,政府治理违法失信行为任务繁重,现行法律法规未能提供有效的规制手段,信用联合惩戒就成为一个重要手段。信用联合惩戒的目的在于维护公益,但其实施必然会减损特定主体的权益。基于公益保护优先的理念,信用主体应当适度让渡部分私益,从而实现公益保护和私益最大化的平衡,因此,信用联合惩戒有相应的法理依据。同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对失信行为人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该类规定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信用联合惩戒会对信用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或减损,但这种限制不同于行政处罚。

  

信用联合惩戒是基于对信用状况的评价而实施的一种信用约束,通常分为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和行业性4类惩戒措施。此外,司法机关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也可以依法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其中,行政性惩戒与行政处罚在依据、主体、程序、种类、后果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7种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任何一种,也就不存在“二次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信用联合惩戒通常不涉及罚款,并不违反该原则。

  

信用联合惩戒可能会对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各类联合惩戒规定都提出合法性的要求。这种合法性要求体现在依据的合法性、对象的限定性、内容的关联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体现在相关部门要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不能超越裁量权范围出台惩戒措施,惩戒措施本身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正确处理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的关系,重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等方面,以有效防止信用惩戒的泛化和权力的滥用。例如,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初衷是提醒企业及时履行公示义务,针对的是轻微的违法失信行为,但个别地方限制该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乘坐飞机,就存在法律依据问题。

  

信用联合惩戒在经济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保证信用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应该通过信用立法,为信用联合惩戒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刘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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