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四证”,一文了解高级别资质申报流程!
发布日期:2019-08-05 08:50 来源:山东军地
民企参军从事军工科研生产需先取得“军工四证”。即: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由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负责;
“保密资质认证”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共同负责;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解放军总装备部负责;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时需要征求解放军总装备部意见。
四个军工资质中,有先后顺序之分,国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是取得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的前提条件。
第一步同时启动国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在通过上述两个认证后根据需求再启动许可证认证和名录认证。
军品生产并非总要拿齐“四证”,视企业军品任务类型而定。
1. 应为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 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的国家行政审批资质或行业资质),以及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资源,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 申请认证前需要按照国家军用标准GJB 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体系,并且需要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1. 在单位内部按照《GJB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贯标;
3. 初次认证申请组织,申请书需要请军方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需要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果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如果是民营企业申请军品,需要有军代表的意见书,其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状况;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并且需要说明生产的产品与军方单位的关系。
4. 向授权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与申请单位签订认证合同书;
5. 进行现场审核。初次审核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涉及:文审、与军代表或顾客座谈、了解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确认审核范围及标准删减内容等。
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通常在第一阶段审核提出问题关闭后进行,并与第一阶段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月,以审核计划安排为准。第二阶段审核是全部门、全产品、全过程、全要求覆盖的符合性审核。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由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时间需要6个月,并且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准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认证周期以证书注册时间为开始,在此期间通常进行3次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一次。
1. 申请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基本条件、机构条件、组织条件、人员条件、制度条件、设备保障条件、场所条件等建设;
2.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审核;
3. 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报送申请材料,提出审查申请;
4. 国家国防科工局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单位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
1. 单位部门开具《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简称《密级建议表》)。有权开具密级建议表的单位包括: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2. 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进行保密资格认证的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准备迎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
3. 企事单位依据《密级建议表》确定申请的密级,进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建设和保密档案的建立。
4.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现场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查批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备案。5、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密资格认证政策存在地方性差异,建议申请单位因地制宜。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4)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6)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并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7)法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没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并且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没有婚姻关系;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需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并且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需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并且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需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法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需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需要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需要有明确的工作分工。
(1)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并且与境外人员没有婚姻关系;
(2)需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并且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场所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
(2)对于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必须要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3)需要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1)需要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并且应当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8.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3.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6.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并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的单位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1. 申请第一类许可项目或产品的,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的申请材料报给国防科工委。
2. 申请第二类许可项目或产品的,将许可申请材料报给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3. 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项目或产品的,将申请材料报给国防科工委。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的申请时间一般需要10-12个月。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发放、变更和监督检查不收费。
这是为了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管理的公正和公平,国防科工委规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工作中,不得向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在许可现场审查和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作人员和专家组的差旅费、伙食费、住宿费、会议室租用费和专家审查劳务费等,由国防科工局支付。
2. 有利于提高和保证产品的质量水平,使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3. 有利于提高和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规避法律风险,增加企业的知名度;
4.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效的降低产品出现质量事故或不良事件的风险;
6. 有利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 《GJB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 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5. 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将不予受理
1. 向军队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提出申请;
2. 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审查申请表及其有关证明材料;
4. 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