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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印
发布日期:2018-10-15 14:11    来源:未知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的通知

国知战联办〔2017〕12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科院、银监会、保监会、国防科工局、邮政局、中医药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贸促会:

《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已经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明确2017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

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落实《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改革试点地方,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改革试点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做好试点地方改革推进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2.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示范区建设,制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引。(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

4.积极推进《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实施,完善研发、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产品的核算方法,探索数据库、娱乐、文学和艺术品原件等知识产权产品核算方法。(统计局负责)

5.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规定,体现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和要求。(中央组织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推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7.推动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办法修订工作。(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8.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评议政策和知识产权评议服务相关标准,深入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发布知识产权评议报告,遴选一批知识产权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负责)

9.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体系,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林业局负责)

(三)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放管服”改革。

10.实施进一步放宽专利代理准入的改革措施,完善专利代理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加强社会监督。(知识产权局负责)

11.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推动出台商标代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负责)

12.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涉外著作权机构的监管,规范其开展的各项涉及版权的活动,推动版权社会组织资源进一步整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3.制定并推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规范。选取若干地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试点工作,遴选培育若干家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示范机构。(司法部负责)

14.研究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制定《关于加强国防专利代理工作的意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章。

15.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和《专利代理条例》的立法进程。(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16.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法制办负责)

17.积极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8.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法规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19.推动修订《国防专利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20.参与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工商总局负责)

21.出台《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负责)

22.出台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明确知识产权领域中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监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3.修订《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起草《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规程》。(农业部负责)

24.出台《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规则》。(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25.研究制定《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办法》的可行性。(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6. 推动发布《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规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27.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推动南京、苏州、武汉和成都等地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积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高法院负责)

28.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机关全覆盖、计算机全覆盖,推广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指南,扩大国产软件应用试点范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牵头负责)

29.加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力量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新型案件办案指导,重点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高检院负责)

30.以情报导侦带动全面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工作,强化集群作战攻势,对侵权假冒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建立完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策划大案联合执法。(公安部负责)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31.落实严格专利保护的意见,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深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专利联合执法。(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32.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加大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创新商标监管方式,将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33.加强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完善国家版权监管平台,突出对网络影视、新闻、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探索对新型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有效治理模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负责)

34.深入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推进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治理,开展寄递渠道重点执法。(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以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表演等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发布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经营单位查处名单。(文化部负责)

36.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四)加强日常监管执法。

37.出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规程,健全部门间执法合作机制,上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行新型执法模式,研究建立区域海关联合办案、同类型案件联合督办等大要案办理模式,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移动查询系统,实现智能化执法。(海关总署负责)

38.加强对个体专业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工作,开展第二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评审认定工作,推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在相关培育市场的应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39.研究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考核指标,推进林业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林业局负责)

40.加强商业模式等新业态创新成果专利保护研究,研究完善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收集整理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局负责)

41.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42.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优化专利统计指标体系和各类专利资助政策,强化质量导向,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联动机制和工作约谈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43.开展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试点,研究建立专利申请集中审查中涉及产业安全的沟通机制,启动制定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局负责)

44.完善发明专利审查质量保障案例分享机制,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审查质量外部反馈机制,完善业务指导体系,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审查协作中心业务指导的意见》。(知识产权局负责)

45.试行专利复审及无效优先审查,探索实施短周期案件审查模式,探索建立涉及系列申请复审案件的集中审查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46.加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专利审查高速路”合作,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合作的可行性,推进“一带一路”地方战略支点建设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47.大力推进商标网上申请,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所有申请人,业务受理范围由仅受理注册申请业务,逐步扩大至续展、转让、变更、注销等。(工商总局负责)

48.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强上海、重庆等地区商标审查协作工作。(工商总局负责)

49.上线运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线申请系统,实现在线申请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对接。(农业部负责)

50.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分类建设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开展国防专利标准数据加工,完善国防专利申请审查系统。完成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专利信息分类检索系统开发,开展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专利技术分类体系研究。(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负责)

51.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完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制定并发布中药产业专利报告。(中医药局、卫生计生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52.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机制,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新一批子基金,实施贷款风险补偿。(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53.上线试运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发挥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引导作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54.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跨国许可与转让指南、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范本。(知识产权局负责)

55.推动商标受理和注册商标质权登记工作便利化改革,优化设立商标受理窗口和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工商总局负责)

56.举办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与中国商标金奖颁奖活动,促进商标运用与保护。(工商总局负责)

57.加强对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的培育和管理,支持“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建设。(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58.深入推进商标富农工作。(工商总局、农业部负责)

59.主办世界地理标志大会。(工商总局负责)

60.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精准扶贫工程,重点支持西部地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检总局负责)

61.编制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三批)》。(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2.推动中央企业和中央创新投资基金参与相关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加大在重点产业领域的布局和投入力度。(国资委负责)

63.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专利保险的险种开发、服务完善、人才培养和风险监控。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完善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登记机制。(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64.出台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实施方案,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65.建立基于产业行业的共享专利池,加强中科院和企业的交流合作,共享专利技术。(中科院负责)

66.正式启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子系统,实现统计、查询和管理功能,开展《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指南》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加快专利价值分析等国家标准制定。(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负责)

67.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认证制度建设,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认证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认证监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负责)

68.开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指导高校和科研组织完善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制度,推行高校和科研组织的专利分级管理。(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科院负责)

69.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程,遴选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与维权服务。(知识产权局负责)

70.制定印发《关于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的若干意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71.推广实施针对区域、产业和企业的专利导航项目,构建专利导航工作体系。制定专利导航区域创新发展质量评价指标。推动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局负责)

72.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工作,发布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发展报告,研究编制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导向目录范本。(知识产权局负责)

73.开展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推进行动和行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态势报告,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类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74.修订国际专利分类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照表,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专利数据库和全球专利数据库结构和内容,持续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情况及七大子产业专利统计分析工作。(知识产权局负责)

75.积极推进电子商标注册证及电子送达工作,开放商标数据库,加强内部办公平台、社会服务平台“两个平台”建设,推动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缴费、网上公告系统提速升级。(工商总局负责)

76.开展林业知识产权示范、专利产业化推进及林业重点领域专利预警分析研究工作。(林业局负责)

77.统计监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态势,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统计报告。(知识产权局、统计局负责)

78.完善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专利数据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推进“新一代地方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检索与分析系统”试点工作,依法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一)加强重点产业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

79.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环境研究,及时发布主要贸易目的地、对外投资目的地知识产权制度等信息。(知识产权局负责)

80.制定《中小企业海外经营知识产权实务指南》,探索建设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远程培训与在线咨询服务平台。(贸促会负责)

81.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基金,遴选海外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援助机构,推动“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外落地发展。(贸促会负责)

82.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完善与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协会的沟通机制,继续在重点国际展(博)览会设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指引,协助解决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83.拓展与“一路一带”沿线国家海关合作,邀请我国企业参加海关对外合作,维护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助推中国企业“走出去”。(海关总署负责)

(二)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

84.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深入参与发明领域和外观设计领域中美欧日韩合作。利用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平台扩大中国品牌国际影响,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成效。(外交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5.发挥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等双边政府对话机制作用,服务中美高层交往、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等重大双边活动。推动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延续事宜。加快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进程。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以及金砖国家经贸合作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6.设立援助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项目,开展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87.拓展企业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途径。推动国内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等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知识产权局负责)

88.组织召开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第九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知识产权局负责)

89.参加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系列会议、东亚论坛等,借鉴优势国家经验,开展双边新品种保护合作交流,参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电子申请系统建设。(知识产权局、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90.积极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加强履约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

91.建立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贸促会、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加强政策制定和推进落实。

92.完善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修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评价制度,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93.推动出台《“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分工方案,做好规划宣传解读。(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94.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出台《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95.印发实施《关于国防科技工业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科工局、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96.印发实施《关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97.推进引领型、支撑型、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遴选一批城市开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引导。

98.制定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三五”规划》,推动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人才规划或落实方案。(知识产权局负责)

99.重点开展“五个一批”人才培养,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0.支持高水平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推动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修订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支持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教育部负责)

101.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完善相关高层次人才回国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2.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知识产权培训,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文化部负责)

103.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程,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等大型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深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建设命名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认真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工作和公益讲座,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司法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由多个部门牵头的,牵头部门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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