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
2019年是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的关键之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要以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引领,以实施《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为支撑,以深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应用为重点,着眼于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体系,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提供强信用支撑,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深入推进信用平台功能完善
1.完善信用平台运行机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运维工作机制,继续做好信用目录管理、信用记录完善、汇集系统运维,“双公示”、信用承诺、红黑名单制度、联合奖惩等工作,保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资源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有效归集并推送至“信用湖北”。(省公共资源局牵头,各地公共资源局负责)
2.完善信用平台功能。按照国家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改造平台功能,规范信用信息数据格式,推进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目录涵盖事项信息数据与“信用湖北”实时推送;梳理平台业务办理流程,规范信用信息填报格式、路径,提升平台使用体验。(省公共资源局负责)
3.推进平台移动端APP项目建设。组织开发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查询APP,具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信用承诺书、联合奖惩案例、“黑名单”、信用修复、政策法规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查询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实时、便捷、准确的交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拓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省公共资源局负责)
二、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管理
4.加强信用目录管理。以行政权力清单为依据,结合政务信息资料目录,纵向梳理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事项,编制形成新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量化系统和汇集系统中进行完成目录更新。(省公共资源局负责)
5.健全规范信用记录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规范的信用记录工作机制,完善业务受理格式文书,在业务受理时要核对、载明信用主体的合法名称和对应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姓名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在对行政处罚、通报类信息进行信用记录时还要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对应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在业务办结或行政决定产生并生效时按照信息数据项要求予以规范并实现电子化储存。(省公共资源局、各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6.落实信用信息归集路径和时间。省公共资源局牵头负责本行业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报送。市、县公共资源局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掌握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于3日内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的量化管理电子系统向省公共资源局报送,省公共资源局将归集的本行业信用信息以及自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掌握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在2日内向省信用平台报送。(省公共资源局牵头、各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7.加大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以合法、规范形式向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信用信息,并承诺对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积极探索建立评标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重点人群的个人信息档案,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8.完善和落实“双公示”制度。各地公共资源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时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文件要求,保障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向“信用湖北”进行常态化报送,确保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各地公共资源局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行政处罚(处理)”专栏,公示行政处罚(处理)信息。(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三、深入推进信用平台信息政府应用和市场应用
9.规范建立信用评价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35),认真执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各地公共资源局要加强对评价记分规则的把握,实现评价尺度一致,提高报送数据质量和准确性,推进形成常态化报送机制。(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10.规范认定信用红黑名单。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把严重违法失信者列入黑名单,“红名单”和“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报送到“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集中公示,并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信用湖北”,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基础支撑。(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11.促进平台信息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和服务工作流程中,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和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查询使用平台信用信息,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尽查”、“奖惩到位”。(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12.推动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对照国家出台的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积极响应并明确奖惩措施,广泛应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中,加强信用联合奖惩应用业务培训,搞好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省公共资源局牵头、各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13.加强信用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宣传。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案例实时归集报送和审查公示机制,各地公共资源局要应报尽报信用联合奖惩案例,信用联合奖惩案例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按要求推送至“信用湖北”网站。(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14.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监管。推进信用产品创新和应用场景创新,激发诚信主体潜能和活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开展“红名单”管理机制的课题研究;拓展信用惠民应用,探索开展“信用+交易服务”、“信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创新实践。(省公共资源局牵头、各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四、深入推进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15.规范失信主体人信用修复机制。严格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规定的信用修复的原则、申请条件、修复程序,规范做好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及记载的失信行为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同步推送至“信用湖北”网站。(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16.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制度,重点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各地公共资源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培训和政策解释。但对于不符合修复条件和一年内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得修复。(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五、深入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实施
17.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完善信用承诺格式文本,规范信用承诺标准,优化信用承诺流程,拓展信用承诺应用场景。(省公共资源局负责、市、县公共资源局配合)
18.强化信用承诺应用。将信用承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目录事项,通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实现信用承诺数据向“信用湖北”报送。各地公共资源局要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进行交易活动前、在信用修复、评标专家申报工作中,按照信用承诺书示范样本作出承诺并在“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六、深入推进信用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19.加强信用宣传作用。依托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充分发挥“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及APP的作用,发布信用动态、政策文件、普及信用知识,推送诚信和失信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开展诚信进机关、进企业等各类诚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公共资源交易氛围。(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
20.加强信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加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信用信息平台等方面的培训力度。组织本系统信用工作人员赴省内外信用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开展调研与交流。(省公共资源局负责,市、县公共资源局配合)
七、深入推进工作保障机制完善
21.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继续把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省公共资源局负责)
22.建立工作情况通报机制。每半年通报全省落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对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通报表场;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省公共资源局负责)
23.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建立本地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归集共享工作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技术支撑负责人三层责任机制。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日常联络机制,工作联络员要相对稳定,如有更换,一定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省局报备。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的过程中保障信用信息数据的及时报送、信用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市、县公共资源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