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桂政发〔2018〕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广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广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广西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 5 日
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节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应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 2018 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区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并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换共享,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 2020 年底,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成。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落实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和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定期开展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业务办理、政策扶持、投资决策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实行诚信激励机制。组织开展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公示、网上监督,公示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规范企业合同行为,树立示范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相关部门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主体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对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等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最大限度简化程序。诚信示范主体在办理行政权力事项过程中实行“容缺受理”机制,放宽对审批要件的审查,对实质性要件做到不留死角,对形式性要件做到审查可容缺失,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承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及查询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信用记录或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法依规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4.优化诚信示范市场主体行政监管安排。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全区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合作开发“税源贷”、“税信贷”等守信激励金融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合作开发信用产品,使诚信市场主体享受融资优惠。支持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全区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在重大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对诚信个体工商户、诚信私营企业进行通报表扬,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落实自治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走私贩私护私、偷税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交通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故意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失信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2.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的;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的,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自治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全区各级各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企业。
3.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投资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北部湾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交易场所、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平台进行公示,以便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市场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其信用数据库统筹管理。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和商业性可持续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相应约束服务。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6.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
7.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全区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并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签署的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的联合激励措施合作备忘录等,推动其他领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
2.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全区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 7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数据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广西)”双公示专栏公示,将数据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要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进行公示。推动自治区监察服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抓紧推进各行业信用信息整合,推动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电子商务等行业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区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功能动态协同。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中国(广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5.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本行业、本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由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参考使用。
6.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全区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7.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全区各级机关发现其形成的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区各级机关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全区各级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各级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8.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制度,充分利用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发挥信用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全区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要推广查询和应用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守信失信记录等,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
2.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设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不断提高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共享数量和质量。
3.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完善广西信用信息目录,研究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研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4.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文化、旅游发展、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信用记录,自治区各部门应加大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工作力度,及时记录社会成员在行业领域信用状况,并形成信用信息记录,通过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管理提供依据。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各行业要将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
5.加快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创新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加强部门、地区之间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广西)”网站,设置向社会开放的信用信息综合查询专栏,依法向社会提供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以查询促使用、以使用促奖惩、以奖惩促建设”的新格局,打造“互联网+信用监管”的新型管理方式。加快各地诚信网站建设,逐步实现“互联网+信用监管”的创新管理全覆盖,并向有条件的县级延伸。
6.逐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信息主体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7.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中的使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在招标投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金融服务等政务服务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升政务服务科学化水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氛围,研究政务服务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
8.加快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制度安排,有效刺激和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大力推动征信报告、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服务产品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企业经营、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通过运用大数据,加快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业务各具特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9.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信用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开展诚信示范一条街、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示范市场等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积极推进“诚信教育进课堂”活动,加强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