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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梳理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主持召开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会议提及:目前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已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

 

小编在法律法规数据库疯狂检索了上千条信息,以“”、“征信”、“诚信、“失信”等作为关键词,将包含信用条款的国家和地方信用法律法规作了梳理(包含“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之类条款的法律法规不在其中),所有信息均来自中国政府网、司法部等互联网公开来源,如有遗漏,还请指正。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目录、法律、法规、地方信用法规。全文约8350字,预计阅读时间20分钟,建议收藏本帖更方便。

 

 

目录

整理过程中,行业人士、媒体朋友以及热心读者对梳理内容给出了建议,在这里一并感谢。根据检索结果,合计梳理出了28部法律34部行政法规以及十多部地方信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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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0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0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0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违规失信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12.1施行)

第二十三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规定公示其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01.《征信业管理条例》

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0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专家表示,条例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0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7月14日至8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7章68条,覆盖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05.《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06.《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07.《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0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09.《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10.《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1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14.《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19.《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20.《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1.《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国外雇主不履行合同约定、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投标人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26.《快递暂行条例》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29.《存款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包括: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3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3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34.《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地方信用立法

省级
 

01.《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02.《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0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04.《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05.《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06.《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07.《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送审稿)

2019年1月24日至2月24日,面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

08.《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9年4月28日至5月2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9.《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2019年5月28日,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2019年6月4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11.《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

2019年8月2日至9月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北京市社会信用立法

《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明确:2020年底前完成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
 
市级

01.《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02.《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0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0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2019年5月28日,哈尔滨市人大举行立法工作推进会

05.《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06.《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2019年8月20日,提交大会初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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