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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也是一种生态修复

  “信用修复”也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生态修复,只不过其深度修复的是社会生态,全面矫正的是价值导向,是在人的心灵和精神层面所作修复。

  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规矩经济,法治社会同样是信用社会。随着法律和道德环境日臻成熟完善,社会各方加强协同联动,对践踏底线、破坏规矩者实施制裁,祭出信用“黑名单”等利器进行惩戒,使少数失信人员“身败名裂、寸步难行”。这些都是加强社会治理的必要手段,却并非终极目的。将遭到破坏的社会信用进行系统修复,重新打造诚信公平的绿水青山,这才是我们的共同期待和美好向往。

  自然环境、自然生态需要加倍呵护,一旦被破坏便需立即启动修复,哪怕是花更大的代价和精力,也要采取污染物阻隔、可降解污染物净化、土壤及水环境整治等措施进行修复。信用环境乃至整个社会生态其实同样如此,对于伤痕累累的信用环境,不仅需要“找出病灶”“挖出病根”,更需要精准施治、刮骨疗毒、强化免疫,营造人人知诚信、个个讲信用的强大社会氛围。“信用修复”也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生态修复,只不过其深度修复的是社会生态,全面矫正的是价值导向,是在人的心灵和精神层面所作修复。

  实施“信用修复”,手段是要求相关责任者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既然是“修复”,就存在一个质量评估、效果评价、过程监督、把关审核的问题,建议有关方面作出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同时要建立相应的“修复成本”承担机制,借鉴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中的“谁污染、谁治理、谁埋单”,必须让失信市场主体掏出真金白银进行修复,而绝对不能把责任和负担推给社会和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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