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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助力失信主体重塑信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8月1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社会关注,为更好落实《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进行了政策解读。

      问:《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4年,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原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暂行规定》实施6年多来,市场监管部门以信息公示为手段,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取得积极成效。

但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公示期限较长、缺乏信用修复途径等,客观上导致个别企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企业重塑信用。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对信用修复的诉求也越来越迫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中办、国办印发的《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这些都对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缩短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并对其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刚柔并济,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也回应了社会各界普遍关切,有助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提高诚信水平。

      问:《规定》修订的意义是什么?

      答:信息公示对政府监管而言意义重大,市场监管部门在构建信用监管制度框架之初就提出“公示即监管”的理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有效展现了企业信用状况,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极大推动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具有梯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和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闭环,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解决传统监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并对传统监管起到补充促进作用。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本着总体稳定、小幅调整原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信息公示期限。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上述规定也与其他部门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周期基本一致。

      二是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规定公示已满一定期限,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同时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局另行制定,便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正。相关内容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为企业提供重塑信用的机会。

      三是规定信息公示救济路径。顺应企业呼声,参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后,撤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制度。

      四是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机构调整和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行政处罚权行使情况,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适用该规定,并将标题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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